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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5-17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7〕6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招标事项规定及招标人职责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和委托合同内容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委托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5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工程估算价、资金来源和准备情况、工程建设地点、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报名,并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八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接受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以及资格预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估算价,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责任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投标报价组成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条款;

(八)设计图纸;

(九)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十)废标条款;

(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投标辅助资料;

(十二)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以及有关事项。

招标人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组成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招标人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对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以及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后发布、发售或发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开标、资格审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接受、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以及其拟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经历和业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净利润、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情况、类似工程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对合格投标申请人排序和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界定。

招标人应当同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以下规定:①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②资格预审或评标以前,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③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第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招标文件对此应当予以载明:

(一)无投标人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要求和规定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出。

评标和定标最迟应当在距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担保。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本次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 投 标 人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谋求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申请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使用挂靠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得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行政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技术或非技术手段非法影响评标专家的产生。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当在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过程、评标活动、评标结果以及行政监督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以前依法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投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投诉人如果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越权代理、出让资质以及组织或伙同他人进行围标、串标等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出让资质、挂靠他人以及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有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违背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原则行为的,不依法评标、拒绝履行评标职责行为的,收受投标人或利益关系人财物、好处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有非法干预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用技术或非技术手段操纵招标投标过程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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