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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德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从事土木建筑、道路桥梁、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建筑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协助政府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市建设局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建筑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主管单位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主管单位制定建筑业经济技术政策和各类经济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
    (二)组织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和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全面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估,反映会员的诉求,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加强企业管理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方面交涉,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先进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和“芙蓉奖”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六)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推动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七)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务、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  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维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企业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故。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O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秘书长实行轮换制,一年一轮换,由三家一级企业提交候选人,顺序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一级企业自下届起可参与轮换。秘书长任期一年后,在年度常务理事会上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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